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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保护法案草案: 从3种全球总体方法中,Srikrishna面板开辟了第4条路径

由于它借鉴了三种全球数据保护的总体方法-美国的 “放任” 方法来规范对国家负有严格义务的私人实体的数据处理,数据保护规范建立在维护个人尊严的需要上的欧洲方法,以及侧重于集体利益而不是个人利益的中国法律-正义B N Srikrishna小组提出了所谓的第四种方法。它的重点是允许 “数据为不断增长的数据生态系统流动”,并创建 “自由和公平的数字经济”,公民在其中处于领先地位,国家承担一些责任,即使保护不是以贸易和工业为代价的。

专家小组指出,这些建议仅与印度有关,但与 “鉴于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正在寻求建立或改变其数据保护法的全球南方所有国家” 有关。三个广泛的数据保护制度中的每一个都建立在每个司法管辖区对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特别是数据保护法的功能的理解上。报告指出,在美国,规范私人实体在对国家施加严格义务的同时进行数据处理的方法是基于其对自由的宪法理解,即不受国家控制的自由。

另请阅读数据保护草案: 在关键建议中,改变谁可以使用Aadhaar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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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数据跨境传输的允许性问题,该报告着重于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必要性,这可能必须与印度在成功执行其数据保护法方面的利益相平衡。有效的执法总是要求数据在印度境内本地存储,这意味着这种要求在适用的情况下将限制上文概述的跨境转移的允许性。

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在这个问题上遵循了不同的做法。中国本地化基于互联网的地图服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银行数据,加拿大本地化政府机构,学校和医院持有的公共利益数据,澳大利亚本地化健康数据。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在中国和俄罗斯等司法管辖区,不允许将本地化的数据转移到领土边界之外。在越南等其他国家/地区,数据的副本保存在本地服务器上,但也允许在管辖范围之外进行数据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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